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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助力预算监管工作

  201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2015年是专员办调整业务重点、加强财政预算监管的转型关键年。《条例》的出台为专员办的预算编制审核、预算执行监控和专项检查等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对专员办开展财政预算监管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一、有利于预算编制审核。《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突破性地明确了采购需求的相关内容。一是强化采购人需求责任。《条例》第十一条要求采购人要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二是强化采购需求合法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三是明确了采购标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上述规定,一方面体现了以需求为导向的政府采购新思路,对专员办如何开展预算编制审核工作极具指导意义;另一方面对采购需求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专员办审核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有利于预算执行监控。《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结果管理和信息公开管理,针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中的实际问题,对《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因此更周密全面,更科学合理。一是明确了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的管理措施。如《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这一条款针对性的解决了直接支付审核中常见的履约保证金比例过大问题,即部分预算单位向供货商收取大额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全额货款,导致财政资金变相滞留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相比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对保证金比例的规定,《条例》的规定则更加明确具体。二是对采购信息、中标公告和采购合同的公开发布,在内容和媒体上做出了更明细的规定。如第三十八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这一条款解决了长期以来对单一来源采购是否需要发布采购信息的争论。《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专员办开展预算执行监控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对直接支付审核中发现的常见问题提供了处理依据。

  三、有利于专项检查。《条例》强化了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大问责处罚力度,从制度上推进了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一是对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违法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办法。如《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如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情形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是在评审专家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作了补充规定。如《条例》第七十五条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条例》的出台,打破了以往查出问题但无处罚依据的尴尬局面,为专员办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等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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