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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活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的思考

根据财政部工作安排,北京专员办对广东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做好政府性基金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是当前盘活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的关键所在。

当前,盘活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的难点,主要在于如何处理好时间节点和法律风险两个问题。第一,从时间节点来看。《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11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等方面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及其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应转列一般公共预算。而省级地方政府2015年预算草案早在2014年9月启动编制,在11月底已经省政府批准。在此时间节点上,省级财政部门难以确定应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11项政府性基金准确的结转金额,从而难以在2015年初一般公共预算中反映这部分结转资金。第二,从法律层面来看。《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这一做法实质上对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方向进行了调整,与新《预算法》第九条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的要求不符。鉴于法律约束,地方政府只能继续按照原政府性基金使用要求安排支出,不能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

为此,我们建议:一是解决好当前面临的时间节点衔接问题。目前,各级财政已基本完成年度决算,各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账目已确定,建议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在抽查地方财政部门2015年预算调整时,重点检查地方财政部门是否将此11项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二是在法律层面做好政府性基金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在新《预算法》实施细则中,对政府性基金转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后如何统筹作出明确规定,避免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后仍需按照原规定用途支出,名义上转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质上仍是单独管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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