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网首页 专员办概况 主要职责 政策法规 通知通告 工作动态 监管事项
当前位置: 首页>栏目导航>调查研究
盘活存量财政资金需与法律法规做好衔接

近日,北京专员办在对广东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检查中发现,部分资金统筹盘活要求与现行法律法规专款专用的规定不一致。

一是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与《预算法》不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规定,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这一要求实质上对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方向进行了调整,与《预算法》第九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的规定相抵触。地方财政鉴于目前政府性基金支出方向的法律约束,也只能继续按照原来的政府性基金使用要求安排支出,无法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二是按当前法规要求,一般公共预算中结转两年以上的专款专用性质资金,无法视同结余资金收回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中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和人防费等专项资金,其支出方向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例如,2002年颁布的国务院令《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支出方向作出了明确规定;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令《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对教育费附加的支出方向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上述专款专用性质的资金,即使其结转两年以上,也仍需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项目支出,无法统筹使用。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一是在修订《预算法》实施细则时,对政府性基金转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如何统筹使用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对目前一般公共预算中专款专用性质的资金进行全面清理,重新评估其专款专用的必要性,对绩效评价较低的资金,取消其支出方向限制,以便更好地统筹使用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下载:
  】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评议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电子邮箱:webmaster@mof.gov.cn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邮编:100820 电话:010-68551114
  京ICP备05002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