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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员办:加强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的建议

北京专员办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办于近日首次对北京地区2013年度和2014年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以下简称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进行了清算审核。经审核发现,目前实施的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方式存在不妥之处,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第一,审核程序存在不当之处。现行的审核程序是延用以前年度的做法。2013年度之前,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主要由地方民委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承贷银行根据地方民委的批准文件向民贸民品生产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并以各地分行(全国性银行)或总行(地方性银行)为单位向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贴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后向承贷银行拨付贷款贴息资金并列支财务支出。年度终了后人民银行总行与财政部进行清算。2013年之后,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改变了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方式,贴息资金不再通过人民银行拨付,而是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人民银行的审核结果并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将贷款贴息资金拨付给承贷银行。在这种预算管理模式下,贴息资金仍由人民银行进行审核已不再适合。

  第二,受益主体与申报主体不匹配。承贷银行按照低于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利率一定利差(现行利差为2.88%)的优惠利率向民贸民品生产企业发放贷款,政策的实际受益者是民贸民品生产企业,并非承贷银行,但贴息资金却由承贷银行申报,并拨付给承贷银行,未体现谁受益谁申报的原则。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因民贸民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贴息资金难以扣回的问题。

  第三,贷款资金的使用难以认定。现行制度规定,“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但在实际中难以操作和认定。主要表现在:一是《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目录》中对民族特需商品的分类大多表述为清真食品、民族工艺美术品、民族服装、民族日用杂品等,难以认定。二是民品生产企业取得贷款资金后与自有资金合并使用难以区分。即使民品生产企业和承贷银行按照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保证贷款首次用于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但由于民品生产企业资金周转期限有长有短,而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也不能保障贷款资金的后续使用是用于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

  为加强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的管理,针对上述情况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改变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申报主体。承贷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的贷款利率向民贸民品生产企业发放贷款,由民贸民品生产企业申报贷款贴息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民贸民品生产企业。二是改变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主体。民贸民品生产企业按季直接向地方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方财政部门在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按照申请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预拨。年度终了后,由各地专员办对上年度贷款贴息资金进行清算。三是放宽贷款资金使用范围。优惠政策是为促进民品生产企业的发展,建议对经民委批准,已纳入民品定点生产名单的企业,不限定企业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仅限定其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确保贷款资金不流入股市或用于其他投资,以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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