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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员办查前调查工作暂行办法

北京专员办查前调查工作暂行办法

财驻京监〔200867

 

第一条 为规范我办财政检查的查前调查工作,提高财政检查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查前调查,是指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通过对被检查地区、部门和单位财政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活动、重大经济事项、内部管理和控制、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等进行调查了解,分析总体情况及初步了解的主要问题,以合理确定检查对象、检查重点、检查步骤和方法的活动。

第三条 查前调查是加强财政检查工作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举措。实施查前调查应当科学安排,合理分工,全面把握,突出重点,认真分析,注重质量。

第四条 对我办开展的财政专项检查(调查)事项,除财政部已明确被检查人的,均应根据检查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不少于检查计划数量23倍的比例选户,经分管办领导审核批准后,在正式检查前的12个月之内进行查前调查。遇有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查前调查的,应填制《无法实施查前调查审批单》(见附件2),报分管办领导批准。

第五条 对有关单位开展查前调查,应以我办一般公文的形式下发查前调查通知。查前调查通知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调查人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调查组组长、调查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五)我办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六条 查前调查应当收集与调查项目有关的纸质资料或相关电子数据,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反映被调查单位基本情况的资料;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四)以往接受审计的书面结论及相关资料;

(五)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七条 查前调查一般应了解被调查单位的以下情况:

(一)经济性质,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二)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三)下属分支机构及控股公司的相关情况;

(四)职责、经营范围及经营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核算体制;

(六)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八)财务核算情况和报表编制情况;

(九)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上缴税收情况等)

(十)近年来接受审计或检查及其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八条 根据财政检查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方法:

(一)审阅法。调查人员根据需要,查询与被调查单位相关的经济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地区背景材料,查阅被调查单位的报表、账册、财政财务收支计划、内部管理制度、重要会议记录文件合同,调阅相关的审计档案、统计资料等。

(二)座谈法。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访谈而取得相关检查资料。访谈的对象既包括被调查单位的领导和干部职工,也包括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三)观察法。对被调查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实地察看。

(四)问卷法。向有关单位、人员发放书面调查问卷了解情况。

(五)分析法。主要是从业务到财务、从宏观到微观对被调查单位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逻辑分析,判断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检查目标和问题。

第九条 开展查前调查,应当编制查前调查工作记录。调查结束后,应当汇总调查情况,撰写查前调查报告,作为财政检查选户和拟定检查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向分管办领导汇报查前调查情况。查前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时间、范围、方式和内容;

(二)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三)被调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政策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有关情况;

(四)被调查人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调查了解的其他事项;

(六)是否纳入重点检查对象的建议及理由。

第十条 查前调查通知、查前调查工作记录和查前调查报告应当归入财政检查业务档案保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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