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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员办关于规范财政检查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实施办法

北京专员办关于规范财政检查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实施办法

财驻京监[2001]149

 

第一条 为了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精神和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规范财政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财政工作纪律,促进廉政建设,防范腐败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管理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财党[20019号)的精神,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北京专员办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财政职能,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机关党委和专员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已决定的事项,各处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第五条 专员办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实行委派廉政监督员制度。检查小组进点检查之前,必须向机关党委纪检委员报告检查工作布置安排和人员配备情况。纪检委员向检查小组下达廉政监督员委派书,指定廉政监督员。检查工作结束后,廉政监督员以书面形式向纪检委员报告检查组的廉政情况。

   第六条 各处室必须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逐步制定和完善各项业务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业务工作。

   第七条 对于财政部统一安排的检查事项,各处室要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其他处室要积极配合主办处室完成好检查任务。

   第八条 各处室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自行拟定的检查项目必须经专员办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并报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九条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需对其他单位进行延伸检查的,须报经有关司(局)或办领导批准。

   第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必须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不得有章不循,自行删减工作程序或违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处罚告知书,并制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实施财政检查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保密的检查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的资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实施财政检查必须遵循回避制度。对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加检查。

   第十三条 实施财政检查必须如实记录和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得知情不报,隐瞒不报或查多报少,也不得随意夸大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暗示检查人员回避或隐瞒被检查单位的问题,或刁难被检查单位。

   第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办领导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各处室要认真履行财政部授权的审核审批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越权扩大审核审批范围,也不得任意“开口子”。

   第十六条 各处室拟下发财政检查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必须由本办审理部门进行内部审理,并报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十七条 各处室拟下发财政检查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应将有关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重大的财政检查行政处罚决定应报财政部条法司备案。

   第十八条 实施财政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除及时追回财政资金外,还应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涉及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不得压案不报。

   第十九条 对已办理结案的检查项目,应将检查证据、检查报告、处理决定等必须保存的检查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不得遗失、短缺或擅自销毁。

   第二十条 对举报案件,属于职责权限范围的,必须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受理群众举报,必须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要规范行政审批权力,控制行政审批范围,明确行政审批权限,不得推诱、拖延不办。必要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行政审批程序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严格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和权限,审批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经集体研究,不得违反政策和有关规定审批处置国有资产(包括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银行呆账的核销)。

   第二十三条 严格办理增值税及国税机关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退付、提退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增值税的退付范围、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提退范围和提高提退比例。

   第二十四条 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对被检查单位吃、拿、卡、要,自觉遵守国家及财政部的有关廉政规定、本办的各项廉政制度,做到清正廉明。

   第二十五条 办内大型基建项目严格执行设计和施工招投标制、设备和材料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规范公务和接待用车管理。车辆维修实施车况鉴定和定点维修办法;公务和接待用车实施公里耗油标准与司机个人利益挂钩,并对机关服务中心实施奖惩办法。

   第二十七条 规范财务管理。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强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坚持一支笔审批,严把支出关;实行机关与服务中心财务分开核算。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违纪金额多少,危害后果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除对有关处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缴、追还应上缴或被侵占、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以外,对有关责任人、处室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组

织处理。

   (二)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处室主要负责人给予适当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暂停晋升职、级等。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共产党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试行)》给予党纪处分。

   (四)对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涉嫌违反本规定的,分别由本办纪检部门负责调查核实。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由机关党委和人事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各处室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把执行规定作为财政业务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并定期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人事部门要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和公务员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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